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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4 浏览次数:3373次

******章  

******条 为加强洗染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本省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健康有序发展,及时、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洗染行业在提供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洗涤质量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结合洗衣洗涤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和洗染行业的实际情况,规范洗染行业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黑龙江省范围内的洗染行业经营者及送洗衣物的消费者,均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解决洗涤纠纷中的快速理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第二章 合同(协议)订立

第三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经营者在承接送洗衣物时,应当面对衣物进行检查,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各种瑕疵状况,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协议)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

第三章  非议价洗涤

第四条 非议价衣物洗涤费按店堂公示洗衣价目表的价格收取。

第五条 非议价衣物如在洗涤前检查发现漏检或该衣物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必须在 72 小时内通知消费者,经双方确认漏检等问题后,方再洗涤;门店收衣或者消费者取衣超过 72 小时才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保管衣物的一方负责。

第六条 非议价洗涤衣物经洗涤后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和熨烫 一次。返工后仍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则退还洗涤费,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的污渍和无法达到熨烫复原效果的衣物除外。

第七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 1 3 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 3 5 倍的赔偿。

第八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 4 6 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 6 9 倍的赔偿。

第九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 10 20 倍的赔偿。

第十条 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又不能补配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 1 2 倍的赔偿。

第十一条 属于衣物质料或者衣物制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因衣物洗涤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经营者已提出存在风险,消费者仍签名确认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的,洗涤后如造成衣物出现缩水、脱线、变硬、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起泡等现象,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本店洗衣操作说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赔。

第四章 议价洗涤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送洗认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名贵和存在特殊风险的衣物时,消费者均可选择议价洗涤。

第十三条 议价衣物的洗涤费,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洗涤费按衣物估价的 5%20%收取,特殊衣物按双方商议的价格收取。

第十四条 议价衣物送洗时,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当面查验、商议,签名确认后,该合同即生效。

第十五条 衣物经洗涤加工后未能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加工一次。返工后仍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退还洗涤费用,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和无法达到熨烫复原效果的衣物除外。

第十六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 30%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未能达成议价洗涤的,经营者可不按议价形式承接洗涤业务,但应向消费者释明。

第五章 免赔责任

第十九条 消费者送洗的衣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因拼缝狭窄等导致洗涤后脱线、破损的;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里料异味外渗,填充物污染面料的;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服装内衬袋口边、裤腰等处出现内衬污染面料的;沙发座椅套洗烫后出现深色斑点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

(二)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

(三)全棉、真丝等面料的色牢度和缩水度不符合标准,经正常洗涤工艺处理后有不同程度褪色或缩水的。

(四)金属纽扣及金属装饰件等外表涂色经正常洗涤后褪色的。

(五)窗帘经长期晾挂,阳光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

第六章 衣物保管

第二十条 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 15 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 1 元,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 2 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有质量争议而在协商过程中的衣物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衣物的***长保管责任期为 90 天。超过责任期的,经营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在发出通知 10 天内仍不取回或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的衣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

第七章  衣物赔偿

第二十二条 因洗衣店工作上或生产加工方面造成的损坏、丢失等事故依照下列情况予以赔偿。
  (一)按衣服穿着时间和档次划分折旧率、分别为:
低档:一年35%、二年50%、三年65%、超过三年75%。
中档:一年30%、二年40%、三年55%、超过三年65%。
******:一年25%、二年35%、三年45%、超过三年55%。
  (二)发生丢失衣服,穿着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的按折旧率分别降低5%予以赔偿。
  (三)套装中的上衣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二,下装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一。
  (四)长套裙:裙子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二,上衣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一。短套裙:裙子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一,上衣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二。
  (五)国外购来服装,比照国内的******服装折旧赔偿,进口旧服装(服装垃圾)不受本办法保护。

              (六)皮革类衣物因氧化发生变黄、变绿、变红等变色现象,洗涤后明显暴露的,不属于经营者责任。

                   注:根据全省大、中城市和县级市的消费水平,消费者到洗衣店洗衣服一般分为高、中、低档。400元以下的服装,350元以下的大衣(包括中大衣、风衣)为低档;401-650元服装,350-600元的大衣(包括中大衣、风衣)为中档;650元以上的服装,600元以上的大衣(包括中大衣、风衣)为******。600元以下的皮衣为低档;601-1500元的为中档皮衣;1501元以上的为******皮衣。。
       消费者送洗各类衣服时,应向洗衣店说明衣服原价及穿着时间,洗衣店应把消费者的说明在取衣证上注明。若发生服务纠纷,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坏时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赔偿时双方按照本办法不能求得解决,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负责协调处理。如发生衣服质量方面的争议,双方不能求得一致意见时,消费者可持原始购衣凭证和衣服及取衣凭证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确系洗衣店洗涤不当造成的,按本办法给予赔偿,并承担质量检验费。

第八章 凭证的遗失

第二十四条 当消费者取衣凭证遗失或者损坏导致无法辩认时,消费者须及时向经营者办理遗失手续,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洗衣时提供的联系电话取回衣物。原衣物洗涤凭证在办理遗失手续后自动失效。如未办理遗失手续前衣物已被他人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鉴定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洗涤质量存在争议的,可委托黑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衣物洗涤质量鉴定中心,或者双方协商的其他权威鉴定机构对该衣物洗涤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洗涤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洗染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应签署和解协议书;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的,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3 21 日出台的《黑龙江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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