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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章程

     ******章    

******条 本协会名称:黑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Washing and Dye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LJWA)。

第二条 本协会的***质:由黑龙江省从事洗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洗涤设备、洗涤化料、洗衣软件等相关领域单位和个体从业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沟通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竞争力做出贡献,开拓创新,推动我省洗染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的全民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中共黑龙江省商务厅机关工委,本协会自觉接受省商务厅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本协会设在黑龙江哈尔滨香坊区国民街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制定并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行业争议处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质量检查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规范行业经营、生产行为,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经营;

(四)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五)接受政府授权委托,开展资格审核、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

(六)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统计、调查和整理工作,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提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在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职业技能评定和业务技术考核等工作;

(八)开展咨询鉴定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洗染质量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交流及展览、展示活动,加强行业间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十)依法依规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行业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十一)促进节能减排、低碳生产;组织开展公益事业。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指导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按照权限、职责的不同分为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会员四个层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为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声明,报协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不履行义务,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又无特殊理由,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宣布后生效。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核实后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牌)。会员退会、被除名的,一年后在具备入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

第十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八)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九)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一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第二十四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到会理事签名,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九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的社团法定代表人。

三十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一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本会理事会决定;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出聘用的建议事项,交本会理事会决定。

三十二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本会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本会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十三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会中应当有会员。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四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十五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需经2/3以上会长办公会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组******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到会会长办公会组******员签名,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六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九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一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二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三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四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协会章程修改程序

四十七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八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 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二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三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组织建设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会长或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六十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